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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检察院依法办理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来源:竹山县    时间:2023-01-16 15:36:20

 1月12日,竹山县检察院对一起涉嫌妨害安全驾驶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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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师某某搭乘公交车回家,即将到站下车时,按了下车辆后门扶手处的停车铃,因车铃没响,司机吴某某误以为该站无人下车便没有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师某某要求吴某某在路边停车,吴某某解释公交车只能到公交车站台才能停车,后二人发生口头争执。师某某随即走到驾驶室,抓住正在操控车辆的吴某某的右手臂及右手,让其停车讲清楚,导致吴某某被迫停车。停车后,吴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以师某某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件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讯问发现师某某年逾花甲,没有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心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理。通过走访其居住地了解到师某某的儿子智力三级残疾,本人系儿子的唯一监护人,家庭较为困难。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承办检察官认为,师某某符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条件,拟作不起诉处理。

为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程序公正,该院就该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县人大代表、十堰市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等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法律适用等情况,阐述了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听证员们经现场询问、闭门评议,一致认为该案事实认定清楚、审查程序合法、运用法律适当,同意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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