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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形成及改革的急切必要性

来源:郧西县    时间:2019-05-06 11:51:27

  现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颁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将借款利率划定为两线三区,一是司法保护区。未超过24%受法律保护;二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无效。三是自然债务区。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出借人提出诉讼请求支付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又以超限额要求返还的,法院同样不支持,维持现有的状况。那么这个24%是怎么得出的呢?

  早在我国明、清时期,管制的利率不能超过3分,再高就比照刑法处罚。新中国50年代初最高法对辽宁的批复:确定了4倍利率的做法并在一段时间长期沿用,1991年司法解释沿用此作法。我国正规金融市场贷款利率正处于一个变革期,经历了一个从国家统一利率到依据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2013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下限的变迁过程。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改革,重要的方面就是利率市场化。但市场化绝不代表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利率的上下限进行限制。对利率管制,既要考虑到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便利,又要考虑到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研究我国近几十年特别是90年以来央行颁布的贷款利率,变化比较大,最低二点几,最高十二点几,中间为5%到8%。于是,这表明此次司法解释选中6%这个折中金额为基准,又参考了传统4倍的含义,划定24%一线以下为受法律保护区。

  这种规制的积极作用和意义在于便于监管,一段时间以来,很好地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发展,并且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口径,降低了执法自由裁量的空间。

  但是,随着经济政策的调整,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其实对应的是过热经济和健康经济。立法纵然再前瞻也总是滞后于政策的,所以也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顺应经济政策进行跟进调整。现阶段经济货币政策,无疑是加大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收紧借贷利率,清理限制职业放贷人扰乱市场金融秩序行为,因此,如果对借贷约定了24%及以上利率的,一味按上限认定利率,就从源头上引进了高成本的资本,当然也就难以实现高质量的产品产出收益,这不是高质量经济,所以,24%的高利率规定与现行经济政策相背离。

  现阶段,高利息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带来的经济增长也更具备数字经济的特征,对拉动GDP稳定健康运行不是正向力量。一、在众筹双创过程中,曾经有小微企业因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贷款,从江苏的地下钱庄以月利率10%到12%贷款,这无异于饮鸩止渴,终将被这种沉重的利息负担压垮。二、由于利率高企,社会上出现了一批职业放贷人,他们低息组织资金,然后高息贷出赚取利息差,这批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资本市场,而且制造了大批诉讼,从而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中国经济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GDP从十点几降低到现在的七以下仍然在增长速度上领跑世界经济,因为世界多国经济处于负增长。企业年净盈利能力多半不能达到24%。从上述列举的情况看,司法解释上限利率24%事实上超过了普遍企业的盈利能力水平。从审判实践看,多数金额较大的工程承揽人需要垫资,本人没有资金就会向个人高息借款,而工程周期往往超过1年,工程款结算清结需要多年,结果年利率24%的借款,到能还款需要几年,就按两年算一个周期,那么需要支付的借贷利息将接近本金50%,试想,工程有没有这么大的盈利空间?这必然造成借贷经营人巨额亏损。在民间借贷中,约定了高额甚至是定额利率,时间稍长,债务的利息大于本金,正是由于收益的丰厚,催生了一批又一批的职业放贷人,如果款项得以安全回收,则其将成为资本市场的最大赢家,如此便促长了不利于经济有利发展的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存在。然而,通过民间借贷组织资金,转而投入到实体经济的,被高额利息打压,事实上较大地压缩了盈利空间甚至亏损,搞垮了一批创业者,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此对实体经济岂不损害极大。

  我们注意到,现在不少有识之士为此担忧,欲设法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现象,禁绝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但是,民间借贷作为金融借贷的有效补充,在个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完全禁止民间借贷利息,将导致一潭死水。所以一律取缔也是不现实的。一方面,司法规定的高额利息使得大批人成为或者尝试成为职业放贷人,因为只要放贷的手续完备、约定明确、交付证据齐全,无疑会得到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完全禁绝。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应当既要让其存在,又使其健康运行发展,根本一招,就是降低借贷利率上限。

  那么,到底规定多高合适。一是应当参照目前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目前月利率6‰左右,取2倍;二、参照GDP水平,年经济增长在6%左右,取二倍;三、参照企业普遍盈利水平,取平均数。四、参照当年公布的GDP增长率大约为6%,二倍为宜。从以上四个方面看,确定年利率12%一线以下为保护区更为适宜。这样既兼顾了市场主体出借人正常合理收入,又确保了经济的稳定健康运行,促成民间借贷职业放贷人成为不可或缺的合法、正当的市场主体。

中共十堰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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