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十堰市委政法委员会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精准扶贫模式创新研究

来源:湖北法学会    时间:2019-01-09 12:14:47

  解决农民贫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在第九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活动中,省法学会农业法学研究会会长、华中农业大学教授、博导李长健等同志在分析四则精准扶贫案例的基础上,总结湖北省精准扶贫经验,探讨精准扶贫内在价值取向、运行机制,运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推动精准扶贫工作模式。
  一、精准扶贫价值取向与机制创新
  1.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过去救济式扶贫是对贫困户生存权的保障,精准扶贫兼顾对贫困户发展权的保障,是向保障型和发展型扶贫的转变,实现了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价值取向。规范化、法治化是湖北省精准扶贫的发展方向,是保障生存权与发展权平等的重要路径。破除阻碍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外在障碍,保障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平等发展的权利,让农民在土地等农村资源方面享有更多的权利。
  2.五大发展理念运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实现“现代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精准扶贫提供理论基础,创新精准扶贫方式,实现金融扶贫、社会扶贫、产业扶贫等综合型扶贫。创新扶贫项目,提升“三万”活动精准扶贫实效;精准扶贫过程中,做好扶贫主体协调、扶贫对象协调、扶贫方式协调的“三协调”。协调政府、市场、社会等扶贫主体关系,协调发达县市区、欠发达县市区间的关系;强化生态环境治理,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旅游等生态经济的优势,不断提高贫困农户生活质量。
  3.精准扶贫机制创新。一是创新精准扶贫利益联结机制。寻找产业发展与精准扶贫、农民合作社与贫困户、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的结合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财政奖补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形成推动产业发展,促进贫困户增收的新机制。以农民合作社为纽带,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的产业扶贫模式,通过龙头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建立多元主体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创新精准扶贫资源整合机制。整合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和产业扶贫方式,创新精准扶贫资源整合机制。利用市场资源推动产业扶贫主体整合,引导工商资本进入贫困地区,依托新型经营主体扶贫基金会、乡亲扶贫协会等社会组织,形成大量扶贫“小平台”。围绕扶贫开发项目,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服务于精准扶贫。三是创新精准扶贫责任分级机制。完善精准扶贫组织机构,强化市级主导责任、县级主体责任和贫困乡镇直接责任体系。完善协同联动机制,组建联合督查组,对精准扶贫项目实施前、中、后督办检查,确保项目的预期效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扶贫项目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在精准扶贫中,市一级负责制定规则、协调、监管,县一级负责扶贫政策项目落实到村到户,乡、村两级负责扶贫政策项目的实施。
  二、精准扶贫模式创新:土地财产权+农村集体经济+农村社区
  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产业扶贫是精准扶贫的重要扶贫模式,贫困地区在选择这些扶贫模式的同时,需因地适宜,立足社区发展,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创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精准扶贫模式。
  1.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权。精准扶贫需要外在力量帮扶,更需要贫困户内在主动脱贫,赋权“穷人”,实现“自上而下让农民增收”的被动扶贫方式向“自下而上农民自己要增收”的发展方式的转变。在“三权分置”背景下,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财产权,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严格用途管制和严格规划管理下,赋予农民集体更加完整的建设用地及宅基地使用权,让土地使用权成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
  2.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社会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通过参股村办企业、买卖经营性资产、加快土地流转等方式,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贫困户的能力和水平。继续加大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基础。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形成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生力量。
  3.发展农村社区。精准扶贫改变以往“输血式”救济式扶贫为“造血式”开发式扶贫,扶贫主体由“个体扶贫、组织扶贫”向“社区扶贫”转变。加强社区保护农民权益的力度,需推进农民权益保护与金融要素、技术要素、农业产业要素对接整合。挖掘社区扶贫的积极作用,发挥社区在社会救助、社区保障等方面的关键性作用。将扶贫资源的接受单位由贫困户转变为社区单位,社区成员可自行决定扶贫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形式,发挥扶贫资源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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