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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张湾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

来源:张湾区    时间:2024-05-31 14:39:47

一直以来,张湾区人民法院将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的司法模式,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法院发布一起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2009年7月,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0年、2017年生育两女。2017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长女张某1由张某抚养,次女张某2由李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

离婚后,由于张某忙于事业,对长女疏于照顾,沟通较少,且再婚,长女一直由张某父母代为照看。后来,张某的生意出现亏损,出于对孩子的考虑,2021年6月,李某将长女接走带至其居住地共同居住。

根据李某就职的公司出具证明,李某自2019年入职该公司,月平均工资1万余元。张某自称生意暂处于亏损状态。李某表示暂不请求张某给付抚养费。长女明确表示其愿与母亲李某共同生活。于是,双方就长女的抚养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协商长女由父亲张某抚养,但张某忙于事业,对长女疏于照顾,沟通较少,且再婚。李某工作收入稳定,有抚养能力,能够并且愿意给长女更多的关爱和照顾。且长女明确表示愿意同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法院尊重已满十二周岁的长女的真实意愿。从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以及被抚养人的个人意愿等情况综合考虑,长女由李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长女张某1变更为由李某抚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父母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诉讼中,双方会更多地从自身角度出发,未成年人的权益往往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而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及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等原则。本案中,父母虽在离婚时协议长女由父亲张某抚养,但子女抚养是长期发展变化的过程,若父母一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愿发生显著变化,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身心健康等,父母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以便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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