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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来源:张湾区    时间:2024-05-14 15:13:53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市中院1368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服务汽车产业链示范法院的引领作用。为切实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以及企业合规用工意识,营造健康、诚信、稳定的劳动用工环境,深化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特发布以下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入职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2022年9月,原告姜某入职被告A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A餐饮公司财务人员以转账方式按月发放至姜某银行账户。2023年4月姜某在A餐饮公司工作时被烫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姜某因伤情暂无法工作,A餐饮公司管理人员告知其在家休息,可以继续向其发放工资, 2023年9月后未再继续发放工资,并将姜某辞退。2023年11月,姜某向十堰市张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A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以姜某入职A餐饮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纪,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姜某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

【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姜某于2022年9月入职被告A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时,已满51周岁,已超过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劳动者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原告姜某与被告A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演进,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外务工的情况屡见不鲜,用人单位与该务工群体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更是占有一定比例。如果务工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务工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例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情简介】2020年7月,方某到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计件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方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3月,方某向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月31日离职。2022年5月,方某向张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由某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该委裁决:某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现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经审理查明,自方某入职之日起,某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判决某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即自某公司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月即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的11个月工资。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

案例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2016年5月,马某到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月工资4000元。某公司在支付工资时经常延迟两个月发放。2022年2月,某公司要求马某在家待岗。马某于次月向张湾区劳动仲裁委申请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该委裁决:某公司支付马某拖欠的2022年2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某公司存在多次未及时足额向马某支付工资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故判决原告某公司向被告马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不同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旨在促使劳动合同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廖敬 饶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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