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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纵火,醉上加“罪”!张湾法院:别让酒杯变成“酒悲”!

来源:张湾区    时间:2024-03-27 15:45:16

酒后实施违法犯罪者,总以“我喝断片不记得了”为借口来逃避法律的追究,但是饮酒不是免于责罚的理由,酒后犯罪亦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放火罪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凌晨2时许,李某与朋友在外聚餐,喝了5两白酒、一二十瓶啤酒,饭后被朋友送到小区门口,其摇摇晃晃行至家楼下,边走边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路边3辆摩托车、楼道暖气管保温层。车辆迅速燃成火球,火焰腾起3米高,而李某却毫不知情,转身上楼呼呼大睡。

睡梦中的邻居被窗外的烧焦味熏得醒了过来,寻着烟味探出头发现火势汹汹,便立即报警并下楼扑救,车城路消防站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幸而未造成人员伤亡。

第二天民警敲开李某家的门,李某醉意熏熏,还懵懵地想着昨晚发生了什么。直到民警给李某看了监控视频,他才意识到自己的罪行,追悔莫及地说:“没想到喝酒直接喝断片了,回想起来都吓人,居然去放火,想不到自己会做出这种不理智的事,现在后悔也晚了。”

庭审中,被告李某痛哭流涕,对自己酒后放火的行为后悔不已。鉴于李某的放火行为未造成法定严重后果,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法庭遂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放火罪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醉酒纵火烧车,酒醒悔酿大祸。过度饮酒后,我们往往在酒精的迷醉下,失去大脑思考的能力,甚至做出令人懊悔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在本案中,如果火势继续蔓延,势必会危及到附近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更大的灾难。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广大市民切记酒后要三思而后行,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刘伟 王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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