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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手机号、验证码注册APP新会员牟利,4人获刑

来源:张湾区    时间:2024-01-18 16:45:43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不少老年朋友在尝试网络购物时,发现自己的手机号在注册京东、淘宝等APP会员时已被注册占用,即便通过繁琐的号码投诉找回程序,也丧失了新会员的优惠待遇。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案,4人民被依法判刑。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姚某、刘某为牟取利益,合伙在吉林省德惠市成立某网络工作室,招募员工,以平均每提供一个手机号码注册京东等软件新用户14元的价格,为京东等软件推广注册新用户,并在微信群及朋友圈中发布信息。

被告人张某、王某获悉后,在十堰市张湾区成立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推广软件新用户注册业务,并与姚某、刘某、某营业厅工作人员合伙并建立微信群,张某、王某将从老河口市某手机店、某营业厅和十堰市某营业厅工作人员等处非法获取的他人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上家姚某、刘某。姚某、刘某按照成功注册为“京东”“淘宝”等软件新用户的手机号码每个8至10元的价格,定期将收买手机号码的费用结算给张某、王某,再由张某、王某将自己收买手机号码的费用结算给下家营业厅工作人员,并从中赚取差价。

经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姚某、刘某通过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共从上家结算13万余元,纯获利4万余元;张某、王某通过非法收集并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从上家姚某、刘某处结算9万余元,纯获利1万余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姚某主动退缴20000元,刘某主动退缴20000元,张某主动退缴6000元,王某主动退缴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刘某、张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四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但各自分工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姚某、刘某、张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四名被告均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被告人姚某、刘某、张某、王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金。(张勋)

中共十堰市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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