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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偷偷转移,男子控制财产近800万元!十堰法院判了!

来源:茅箭区    时间:2023-10-17 16:02:26

夫妻因感情破裂走向离婚,本应一别两宽、各自安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一方为谋求更多财产,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要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茅箭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据悉,男子小张与女子小华2004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因家庭琐事纠纷,感情破裂,2022年底,小华向茅箭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价值评估。

法院受理后,法官第一时间对小张已转移及即将转移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经审理查明,被告小张在小华起诉离婚前,将部分理财产品陆续赎回,并从银行卡转出大额资金、多次支取现金,实际控制存款及有价证券合计近800万元,小华名下仅剩投资债权170万元及少量存款。

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小华与被告小张离婚;二、未成年婚生子跟随原告小华生活,被告小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双方就婚后共同开办的公司物资财产及股权已达成协议,该部分财产按照协议处理;2.对其他未能达成协议的财产处理,按照法律规定,应按照顾子女、女方或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加之小张在离婚期间支取大量现金,有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除双方已经达成财产处理协议的部分外,原告小华可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本案酌情按小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58%、小张分得夫妻共同财产42%处理。小张从个人控制的资金中支付小华470万元,小华享有170万元投资债券58%、小张享有42%。判决书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均等分割。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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