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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手机号被前公司“盗用”,涉事企业被责令书面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00元

来源:十堰晚报    时间:2023-08-08 15:07:30

频遭营销类电话的骚扰,女子查询后竟然发现,她的手机号码和个人邮箱,竟然一直被10多年前曾经就职过的企业恶意使用。为了讨回公道,女子将曾经工作过的企业告上了法庭。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判并公布了判决结果。

2011年至2012年5月,市民邓女士在我市一企业上班,后因其他原因,邓女士从这家企业辞职。“但我做梦也没想到,辞职十年后竟然跟原来上班的企业打官司。”邓女士说。从2022年6月下旬开始,她经常会接到大量营销类电话。一开始她并未多想,但后来觉得有些蹊跷,便对手机号码进行了业务查询。结果让邓女士大吃一惊,她的手机号码和个人邮箱账号,竟然被她10多年前就已经辞职的那家企业申报成了2021年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联系电话与企业电子邮箱。

离职多年,她的手机号码和个人邮箱竟然被曾经工作过的企业使用并公之于众。邓女士遂以名誉权遭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害赔偿金。

茅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调查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企业未经邓女士同意,将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企业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绑定为已离职十年的邓女士个人电话和电子邮箱,侵害了邓女士的个人信息权利,故支持邓女士主张该公司将她的相关信息在该系统内清除的请求。

由于该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公示的企业联系电话确属邓女士个人的电话号码,客观上对邓女士的工作秩序和生活安宁造成了重大影响,并对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与干扰。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决涉事公司将邓女士的个人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清除掉、向邓女士做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邓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判决书向原被告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该公司愿意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数字化时代,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使用个人信息方面的行为。对企业而言,在数字化时代,收集和处理用户信息应当秉持“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要加强自守自律,坚守行业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对于个人而言,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敢于并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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