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述: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 检察长 汪朝晖 整理: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 蒋长顺 通讯员 鲍欢
毒品是侵蚀社会肌体、破坏家庭幸福的恶性毒瘤,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去年,我主办了余某帮助毁灭证据案,办案组通过精准立案监督、严密证据构建、严格法律适用,依法严惩了毒品案件中的妨害司法行为。该案入选湖北省毒品犯罪检察工作典型案例,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冲水声里的线索
2024年6月,公安机关将肖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移送我院审查批准逮捕。作为主办检察官,我全面审阅案卷材料,认真观看执法记录视频,一段搜查现场画面引起我的警觉。
该视频显示,民警在肖某住所外敲门,表明身份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准备依法开展搜查。已被警方控制的肖某突然挣扎着朝家里大喊:“别开门,快把东西冲掉!”而肖某的妻子余某迟迟不来开门,屋里传来一阵慌乱的脚步声和隐约的冲水声。民警依法强制破门后,现场景象触目惊心:客厅桌上堆着数百个毒品分装袋,茶室里散落着吸壶等吸毒工具,便池、阳台水池边水迹明显,垃圾桶里塞满湿透的塑料包装袋。经现场快速检测,这些水迹均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成分。
然而,在第一阶段侦查工作中,余某仅作为证人被收集证言,公安机关未对其毁灭证据的行为立案侦查。我们严格审查后认为,余某在明知民警侦查取证,明知涉案物品为毒品案件证据的情况下,故意抗拒执法,按照涉毒人员指令冲毁毒品证据,其行为已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我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其对余某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同时,指派检察官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现场物证提取、毒品成分鉴定、行为轨迹固定等关键环节开展取证工作,为案件后续办理夯实基础。
三颗麻果的谎言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余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该案办理遭遇多重证据难题:一是现场水渍导致塑料包装袋无法提取有效指纹,直接证据存在短板;二是余某到案后始终避重就轻,坚称自己只冲毁了“三颗麻果”,试图以少量毒品掩盖其毁灭关键证据的事实;三是余某以“自愿认罪认罚”为幌子,企图通过形式上的认罪认罚换取从宽处理,规避法律制裁。
面对困境,我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要求,果断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两个维度完善证据体系:一是对送检包装袋与现场扣押物品开展同一性鉴定,固定涉案物品的关联性;二是全面核查房屋居住人员、案发时段在场情况、日常活动轨迹等信息,排除他人作案可能性。
经过补充侦查,该案证据形成完整闭环。从空间环境看,案发现场为余某与肖某共同居住的住所,案发时段屋内仅余某一人,且其本人无吸毒行为。从毒品残留看,阳台水池、卫生间便池大范围检出甲基苯丙胺,分布范围与浓度远非“三颗麻果”所能形成。从物品属性看,现场查获的大量塑料包装袋系贩毒人员惯用的毒品分装工具,均检出毒品成分,足以证实余某销毁的是大量毒品。
针对余某假意认罪认罚的投机行为,办案组严格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认为余某故意隐瞒毁灭证据的关键事实,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具备认罪认罚的法定条件,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坚决杜绝“形式认罪”,维护司法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法槌落下的回响
2025年1月6日,我院以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余某提起公诉。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余某的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应予从轻处罚。我作为公诉人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发表公诉意见,有力驳斥了这一观点。
主观层面,余某与肖某系夫妻,长期共同居住。肖某有多年吸毒史,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本次又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涉案麻果1652颗,冰毒11.5克,违法所得17.8万余元,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次以上。余某对丈夫涉毒犯罪事实明知,仍故意帮助销毁核心证据,主观恶性明显,具有妨害司法活动的直接故意。
客观层面,余某实施了锁门抗拒执法、冲毁毒品证据的行为,导致毒品实物证据灭失,直接影响重大毒品案件的侦查取证与事实认定,严重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后果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我院公诉意见逻辑清晰、证据充分,被法院全部采纳。2025年2月25日,法院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25年10月30日,法院以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团伙化、家族化发展态势,亲属包庇、毁灭证据等关联行为,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阻碍。本案中,罪证虽被冲入下水道,但正义不会被冲走。我们坚决摒弃“就案办案”惯性思维,以立案监督、引导侦查为抓手,精准打击了涉毒犯罪“边缘角色”。我们将继续以最坚决态度、最有力措施严惩毒品犯罪及关联妨害司法行为,坚决打赢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