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检察院:高空抛物入刑 切勿以身试法

日期: 2025-04-01 09:48:50
来源: 十堰日报
责任编辑: 闻佳慧

【案情回放】

高空抛物现象,被人们形象地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相关数据显示,一枚仅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若从25楼抛下,产生的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意味着高空抛物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仍有人心存侥幸,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2022年2月,郧阳区居民刘某清理房屋杂物时,为图省事,随手将一块砖头从二楼抛下。孰料,砖头砸中乘坐摩托车经过楼下的范某,致其头部受轻微伤。案发后,刘某主动赔偿范某医药费等2万余元,并取得范某谅解。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刘某的行为涉嫌高空抛物罪,随即对其立案侦查,并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行为虽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但其抛掷的砖头具有一定重量,且楼下为公共通行区域,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关于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赔偿,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郧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承办检察官提醒:高空抛物绝非小事,一颗鸡蛋、一块砖头,都可能成为致命凶器。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勿为一时方便而忽视公共安全。若遭遇高空抛物伤害,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从重追究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能自证清白者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记者 刘俊 通讯员 饶传军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