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某幼儿园因店名擅自使用“大风车”3个字,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并变更名称。
案情回顾
某幼儿园在其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大风车”文字运用于建筑招牌、广告宣传等显著位置及经营名称、字号。
经查,“大风车”商标由山东某公司注册,核定服务类别包括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后授权某大风车公司使用。
法院认定,某幼儿园在其经营名称中使用的“大风车”字样, 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使用“大风车”字样用于其企业名称及字号,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与某大风车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因某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人过错程度、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故法院最终判决某幼儿园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商标保护无“例外领域”,教育行业亦非“法外之地”。教育机构虽具有公益性,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仍属侵权行为。本案为教培机构敲响了警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背景下,要树立“先确权、后使用”意识,通过获取正规渠道授权、建立名称使用审查机制等举措,提高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能力。
1.名称合规第一关。避免直接使用“清华”“北大”等高校或其他知名品牌字样,即使加注前后缀仍可能侵权;建议命名前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和合法性审查。
2.宣传慎用“擦边球”。校车、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他人商标元素,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3.合作需授权。若引入第三方课程品牌,应核实课程方是否持有商标权,并签订书面授权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