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北省高院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

日期: 2026-08-03 10:26:16
来源: 竹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楠

2026年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首次集中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竹山法院报送的某油坊诉张某、某音平台名誉权纠纷案成功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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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油坊系长期从事食用油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所售油品经检测符合质量标准。张某委托该油坊加工食用油后,认为加工后的油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在某音平台连续发布两段视频,包含“无良商家”等贬损性言论,视频累计播放量达15万余次,引发大量负面评论,严重影响某油坊正常经营。

某油坊发现后与张某沟通未果,遂向某音平台投诉。某音平台以某油坊未按要求完整提交身份信息及初步侵权证据为由,对其投诉请求予以拒绝。

某油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音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个体工商户的商业信誉亦受法律保护。张某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仅凭个人使用感受即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针对某油坊的负面贬损言论,明显超出消费者合理评价范围,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本案中,某油坊投诉时未按平台规则提交完整身份信息与侵权证据,投诉渠道不当,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

某音平台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海量信息进行事前逐一审查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其已通过制定用户规范,设置了投诉通道,列明了投诉告知事项,未加重权利人的合理负担,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合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综合涉案视频的传播范围、持续时间、影响程度、某油坊的经营规模及实际受损情况等,酌情确定张某赔偿某油坊经营损失等共计20000元,并责令公开道歉五日;驳回某油坊对某音平台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我们所常说的“避风港原则”,该条规定一方面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便捷的维权通道;另一方面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了以“收到有效通知”为前提的间接责任触发机制,从而达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三方权益的平衡。是否构成“有效通知”,要审查通知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平台公示的规则要求。

本案中,某油坊投诉时选择了与侵权投诉功能不匹配的渠道,且未能按照平台提示完整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及能够初步证明侵权的证据,法院适用“避风港原则”,认定投诉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效通知”,判令某音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充分考虑了平台管理的实际,明确警示权利人要积极维权、有效维权。

当前,以某音为代表的短视频社交平台已深度嵌入公众日常生活,部分短视频用户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贬损性、煽动性内容,对被评价经营者造成严重商誉损害。

权利人的规范维权行为,既是实现自我保护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平台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重要环节。某油坊因程序失误错失有效维权时机,值得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经营者的重视。

本案裁判结果在准确适用“避风港原则”认定平台免责的同时,依法追究了网络用户的侵权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经营者名誉权的坚定立场,阐释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权利人规范维权的重要性,对引导短视频用户依法理性发声、督促权利人规范及时维权、保障互联网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