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生活中,左邻右舍、亲朋好友之间,遇到婚丧嫁娶、建造新房、农忙抢收,出于情义,无偿帮忙,既体现了农村社会浓浓的人情味,也亲密了邻里亲朋的和睦关系。
帮忙操办,事情圆满,双方皆大欢喜。但若是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受伤,高额的赔偿款足以压垮一个家庭,也是横亘在亲朋好友之间的“一道坎”。
那么,如果在义务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一方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的,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基本案情
李某、王某为同村村民,系郎舅关系。李某因建新房需将旧房推倒重建,便请王某等村民将自己旧房上的瓦片取下来。李某不支付工钱,王某等人均为无偿帮工。
房屋瓦片取罢后,王某再次来到李某偏房楼枕上将放在楼枕上竹条抽下来,在抽的过程中把楼枕扯动了,导致墙体松动倒塌,王某摔至地面,并被木头砸中胸部。
当天下午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椎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受伤后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
法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请王某无偿帮工干活是事实,他自己摔下来也是事实,做活没有给钱,双方互相都给对方帮过忙。王某作为成年人,在帮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郧西法院马安法庭经过庭审调查,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认为,助人为乐系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尤其是亲戚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互谅互让、以和为贵。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自认瓦片已经取完后,自行上偏房在抽竹条过程中扯动楼枕导致墙体松动倒塌,摔至地面。王某对本次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被帮工人,未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现场安全监管保障不足,负有一定过错,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李某承担40%责任,王某自负60%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对自己受伤负有主要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酌定支持原告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庭依法判决李某赔付王某各项损失三万余元。
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认可,未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什么是义务帮工?
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义务帮工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县城、乡镇中义务帮工的建立大多是亲戚、朋友、熟人和邻居之间,平时双方多数都是通过捎口信、电话通知等方式请工,此时法院确认双方是否建立义务帮工关系主要从当事人自认、证人证言、通话记录、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面综合认定。
义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由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通讯员 黄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