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坏坟墓依法担责,司法守护公序良俗

日期: 2025-03-03 13:04:46
来源: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闻佳慧

缅怀和祭奠祖先是中华民族重要的传统习俗,是文化的传承和情感的寄托。近期,十堰中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某与刘某是亲戚和邻居关系。二十多年前,经征得王某父亲同意后,刘某母亲将刘某亡父安葬在王家的承包地旁,多年来一直在此行祭祀之礼。而后,王某和刘某及家属因清理房侧土地、邻里琐事等发生冲突,王某以刘家祖坟埋在自家地里为由要求刘某迁移祖坟,后王某又为修建土路对刘家祖坟附近的山土进行挖掘,导致祖坟逐渐悬空,双方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十堰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坟墓作为埋葬死者遗体以及死者亲属对其祭奠的特定场所,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依法应予保护。王某为修路对刘某亡父坟墓造成了损害,且经刘某交涉后未积极主动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放任损害的扩大,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王某损害刘某亡父坟墓的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而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故判决王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说法

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在行使权利为自身谋取方便的时候,也要注意权利边界,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包括情感利益为代价。坟墓作为祭祀的载体,承载了死者亲属浓厚的精神寄托,不当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坟墓后人的精神情感,更加重了邻里矛盾。在此呼吁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铭记对逝者的尊重和缅怀,以实际行动守护对生命的敬畏之情。(通讯员 江慧玲)